申请人张XX,男。
被执行人张XX,男。
被告人张XX,男,系张XX之父。
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受理申请人张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X、张XX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已将堆砌物搬移,恢复了原告通行畅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