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县供热管理处,地址前郭镇X街,企业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淑玲,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
原告前郭县供热管理处诉被告秦某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秦某某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邮寄送达,邮政部门因无人而无法送达,将邮件退回。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前郭县供热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本院退还给原告前郭县供热管理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晏淑荣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康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