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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英皇大口福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月盛楼饭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英皇大口福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月盛楼饭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芙蓉,河南百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新乡市英皇大口福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皇美食城)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月盛楼饭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月盛楼饭庄)合作经营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日月盛楼饭庄与英皇美食城(原名新X英皇假日餐饮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月盛楼饭庄进入英皇美食城开办的新天地名吃街经营小吃;月盛楼饭庄向英皇美食城交纳2000元质量保证金,合同终止无发生问题,英皇美食城全额退还;全场由英皇美食城统一收银,每十日返款一次;月盛楼饭庄向英皇美食城按销售额缴纳20%的管理费用,此费用不包括设备用电。签协议当日月盛楼饭庄向英皇美食城缴纳质量保证金6000元(共计三个摊位)。2005年5月底月盛楼饭庄进场经营。2005年8月4日,英皇美食城单位购买空调,让月盛楼饭庄交空调费1600元。2006年2月英皇美食城停止经营新天地小吃城,英皇美食城尚欠应返还月盛楼饭庄的营业款4400元。庭审中英皇美食城对营业款欠款数无异议。另查明:英皇美食城在与月盛楼饭庄结算营业款时已将电费从中扣除。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合法有效,均应依约履行。月盛楼饭庄要求英皇美食城返还质量保证金、营业款符合协议约定,予以支持。英皇美食城在与月盛楼饭庄结算营业款时已将空调用电从中扣除,英皇美食城购买空调向月盛楼饭庄收取空调费不合理,应予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新乡市英皇大口福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新乡市月盛楼饭庄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金6000元、空调费1600元、营业款4400元,合计x元,并支付利息(以x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09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诉讼费100元,由新乡市英皇大口福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英皇美食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上诉人退还空调费1600元有违案件事实和双方合同约定。2、判决欠款数目不准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应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月盛楼饭庄辩称:1、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纳质量保证金6000元。2006年第二季度,上诉人私自撤离新天地美食城,致使双方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上诉人无奈被迫离场停止经营。依协议约定质量保证金应当全额退还。2、双方账目清晰、明确。被上诉人经营期间,上诉人共欠经营款x.40元(扣除20%管理费和所有设备用电等费用后所余金额),截止2008年5月12日,上诉人共返还经营款x.40元,剩余4400元经营款至今未还。3、2005年7月,上诉人购置空调机,要求各经营摊位出资,被上诉人于2005年8月4日被迫出借1600元,至今空调机仍存放在上诉人仓库内。该项目费用既不是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也不是被上诉人自愿捐赠,应予退还。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英皇美食城是否应当返还月盛楼饭庄空调费1600元。原审庭审笔录中显示,英皇美食城认可本案所涉空调归其所有,1600元是购买空调时让月盛楼饭庄交的费用。对于当时口头约定该1600元是否应当退还,双方均未提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因英皇美食城享有该空调的所有权,故对月盛楼饭庄交付的1600元空调费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英皇美食城应当将1600元予以返还给月盛楼饭庄。英皇美食城称1600元是空调电费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庭审中双方经对账,英皇美食城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二审中英皇美食城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故其称欠款数目不准确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英皇美食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新乡市英皇大口福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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