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凤凰园国际酒店X楼X室,身份证号:x。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X镇X村委会468,身份证号:x。
原告欧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XX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XX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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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