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原审被告李某丙。
上诉人李某甲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欣、被上诉人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福桐
审判员方丽霞
代理审判员刘慧敏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