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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XX(另案处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以伊川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六处的名义从伊川县X村租用一般耕地19.56亩,准备用于建厂,共支付给该村X.748万元补偿款。因环评等因素建厂未果,被告人郭某某和王XX经与城关镇X村协商,将该宗土地作为宅基地转卖以弥补损失。至2006年12月,郭某某和王XX以每亩10万元至12万元的价格将所租土地转卖给非周村村民作为宅基地使用,并非法办理了审批手续。至2007年,该19.56亩耕地已全部被开发为房产。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XX、吉XX、周XX、周XX、康XX、尹XX、闻XX、李XX、陶XX、何XX、常XX、冯XX、焦XX、范XX、郭XX、陈XX、张XX、傅XX、史XX、姬XX、范X、万XX、谢XX、王XX、张XX、马XX、高XX、张XX等人的证言;书证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伊川县土地管理局文件、伊川县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伊川县新方宅基地申请表、征地协议及勘丈详图、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证明、收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并案查处案件呈批表;现场勘察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19.56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宁念渠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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