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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陈海霞,徐州市X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召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给付原告卢某借款x元,于2011年6月20前给付5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2年6月20日前付清。如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完全履行其中任一期钱款,被告马某须另行给付原告卢某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9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韩召启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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