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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绰号:大黑X,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1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2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道旗、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日17时30分许,在沁阳市X镇X村,被告人孟某某酒后以村干部郭某某骂了自己为由,伙同孟某军(另案处理)强行闯入郭某某家,将其家中的洗衣机、冰箱、录音机、电动自行车等物品砸坏,后又与郭某某的亲戚发生厮打。经鉴定:被砸物品的总价值为591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以及孟某军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已全部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郭XX、张XX、郭XX、郭XX、郭XX、靳XX、魏XX、陈XX的证言;书证:年龄证明、抓获证明、在逃证明、诊断证明、提取证明及照片、作案现场照片(含砸坏物品照片)、谅解书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毁物品损失价值的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等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翠霞

审判员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靳秋云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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