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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在本市X街X号中国电信铭铭通讯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岳×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190元。被告人姬某某于2009年12月21日被强制戒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书某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其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10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佳丽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某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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