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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前民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0年4月15日作出的(2000)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于2000年12月25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2009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袁某某撤销执行申请,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0)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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