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0年4月15日作出的(2000)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于2000年12月25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2009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袁某某撤销执行申请,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0)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