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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与李某丙、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巩义市X镇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李某丙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席红霞、李某乙,被上诉人李某丙、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周国华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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