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
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借款5599.67元,并支付利息774.04元,合计6373.71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清借款5599.67元,支付利息774.04元合计6373.71元义务。因本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调卷提级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德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