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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非诉执行(擅自窗改门)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前行执字第515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机构代码x-5。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68年出生,长山化肥厂建筑公司工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非诉执行(擅自窗改门)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的(2007)前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作出的“前建罚字(2007)第长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在15日内恢复原状,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于2007年8月1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孙学春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擅自窗改门恢复原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次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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