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机构代码x-5。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68年出生,长山化肥厂建筑公司工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非诉执行(擅自窗改门)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的(2007)前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作出的“前建罚字(2007)第长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在15日内恢复原状,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于2007年8月1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孙学春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擅自窗改门恢复原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次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