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2月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陈某东(已判决)的北邙陵园工作期间,因陈某东怀疑荥阳市X乡X村民苏某某盗窃其陵园内骨灰盒,陈某东将被害人苏某某拉至北邙黄某滩进行殴打后,又将苏某某拉至荥阳市X路一空房内,并用布将苏某某头部蒙上,用手铐将苏某某铐在室内暖气片上。被告人陈某某在陈某东的授意下,于2005年2月13日晚在该房内看管苏某某至14日下午5点左右。案发后,陈某东赔偿被害人苏某某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某陈某,同案犯陈某东、唐胜利、陈某胜供述,证人赵某某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险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云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