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镇X村十家子砖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厂长。
被执行人曲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曲某货款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8日作出的(1996)前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镇X村十家子砖厂,于1997年3月10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曲某给付货款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1998年7月9日被执行人曲某分别给付执行款1200元、1100元,2007年8月10日给付8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6)前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