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1年2月14日,本院收到苏某的起诉状。苏某称:2010年3月18日,身为××卫生院合疗专干的起诉人为合疗工作需要用合疗电脑,外科见习大夫××不让起诉人用合疗电脑在办公室内打架。当时派出所多次提出希望单位处理。单位不处理要求派出所处理,后派出所处理完后,院长为了霸占起诉人的工资写了一份单方面处理起诉人的处理意见被西安市X区卫生局同意。致使起诉人声誉受损。且3月20日到10月底的工资一直拿不到,西安市X区卫生局不尊重原始事实真相,批复××卫生院停起诉人公职和工资。起诉人认为该卫生局违背了我国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总原则,强行以领导的主观意愿来处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为了包庇挑事人××,不尊重原始事实真相,不惜对起诉人进行人身攻击,歪曲事实,信口夸大和缩小事实,将起诉人的工资据为己有毫无某理。至于××住院,完全是先天性的疾病,且已在公费办报销,与
起诉人无某。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2010年10月25日西安市X区卫生局同意××卫生院职工打架一事处理意见的批复。
经审查,本院认为,苏某请求法院撤销2010年10月25日西安市X区卫生局同意××卫生院职工打架一事处理意见的批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苏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跟尚
审判员刘天赐
代理审判员任小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