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宏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兴华商城。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富兰,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电业局。住所地:封丘县大东关。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封丘县电业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铁根,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新乡市宏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与上诉人封丘县电业局(以下简称县电业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新乡市宏源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75元,封丘县电业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4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