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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松原市红十字会物资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前民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

被执行人松原市红十字会物资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松原市红十字会物资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5年12月27日作出(1995)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胡某某于1999年5月30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x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松原市红十字会物资贸易公司被松原市工商局注销。公司已解体也无可共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5)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雪松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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