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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诉被上诉人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卫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杨某某预交的6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赵霞

代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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