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3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廖超光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