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凤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照路,商丘梁园(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59岁。
委托代理人李照路,商丘梁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柳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庞亚杰、张华,上诉人柳某某及被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照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