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增全,河南京港(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1979月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王某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增全,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中上诉人王某提供有其子赵某栋上小学的奖状及村委会等证明,证明赵某栋一直由其抚养。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