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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31岁。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6月3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李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以前曾经与博爱县X镇大新庄马xx(又名马xx)做过煤炭生意,张某某沉迷于赌博中输掉不少款,但仍继续赌博,并产生骗取马xx煤炭款的想法。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从巩义市X村二矿低价开出500吨煤炭为由诈骗马x元,诈骗的钱全部用于赌博输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马xx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董xx、张xx、吴x等人的证言,身份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用诈骗的钱去赌博,应属情节特别严重。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本案被告人应在该幅度内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的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凯世

审判员魏贺

审判员张瑞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郜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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