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罗玉安,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文昌大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祁守勋,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文昌大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市矿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铜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玉安、祁守勋,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铜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吕建伟
审判员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常立强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