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国裕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国裕管桩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石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