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42岁。2005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4月16日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4月30日晚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抓获,2010年5月1日至5月6日刘某某羁押在(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9月2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赵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伪造的郑州市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印章,假借郑州市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温博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供油协议。签订协议后,刘某某开始向工地供给柴油。在此期间,刘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张x,并自称是南水北调工程焦作至南阳段负责油料供给和绿化的负责人,于是张x便多次与刘某某协商向工地供应柴油的生意。2009年10月9日温博段III标项目部发现刘某某向工地送油的油罐车存在较大的计量误差,遂将情况上报了博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于同年10月16日与刘某某结算了油款,不再让刘某某向工地送油。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隐瞒真相,以收取油料质量风险保证金后让张x向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温博段III标段工地送油为由,骗走张x元现金。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自己没有伪造郑州市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公章。只是是借用了郑州市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公章。自己收的x元钱是徐xx的油料风险金,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现在自己没钱还给她。不知道自己已构成诈骗罪,希望从轻处罚。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伪造的郑州市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假借郑州市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温博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供油协议。签订协议后,刘某某开始向工地供给柴油。在此期间,刘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张x,并自称是南水北调工程焦作至南阳段负责油料供给和绿化的负责人,于是张x便多次与刘某某协商向工地供应柴油的生意。2009年10月9日温博段III标段项目部发现刘某某向工地送油的油罐车存在较大的计量误差,遂将情况上报了博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于同年10月16日与刘某某结算了油款,不再让刘某某向工地送油。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隐瞒真相,以收取油料质量风险保证金后让张x向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温博段III标段工地送油为由,骗走张x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有供述,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张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2009年8月份的一天,经程xx介绍认识了刘某某,刘某某自称是南水北调工程焦作至南阳段负责油料供给和绿化的负责人,因张x与徐xx合伙供应柴油的,张x就与刘某某协商给南水北调工程焦作段工地供应柴油,刘某某在2009年10月21日让其交了x元的油料风险金,并给其打了张收条内容为“收条,今收到张x油料风险金x元整,收款人刘某某,09.10.21”,后刘某某按了手印并盖上一个名为“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公章(刘某某称是他私人公司的公章),第二天刘某某又通知张x将收条改成收徐xx油料风险保证金,因徐xx懂油料,并称到2009年10月24日就开始让其供油,后一直不见面,钱也一直没退,后发现被骗就报案了。2、徐xx证,2009年8月份的一天,张x说认识一个自称是南水北调焦作至南阳段的老总名叫刘某某,并称每天需要用油20吨,张x让徐xx第二天拉来20吨油到博爱县X乡南水北调一工地上,第二天到之后,刘某某说油不好,只要了十一吨柴油,剩下的张x处理了。后过有几天,张x给其说刘某某要每吨80元的回扣,问能干不能干,自己告诉张x说要是这样就不赚钱了不能干。几天后,张x又告诉自己说刘某某不要回扣了,并按中石化每公升最高价格给我们结算,不过要让交x元的油料质量保证金,自己说没钱,张x说他把x元钱拿出来,与自己合伙给刘某某供油,又过一段时间,张x说x元钱准备好了,后张x和其哥,自己和丈夫刘xx一块到博爱县一个宾馆内见到刘某某商量供油的事,刘某某称“先给钱,再说事”,张x将五万元钱给了刘某某,刘某某给张x打了条,并称三天以后,就让往工地送油,每天送20吨。但第二天,刘某某又让把给张x打的条改成自己的名字,第二天自己和张x又到那个宾馆让刘某某改了改条。后到了送油时间,刘某某也没让送油,一直推我们不见面,后听张x说被骗了。自己从来没有向刘某某借过钱,也没有单独与刘某某做过供油生意和交过质量风险抵押金。3、张xx证,自己在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任站长(总公司为大桥石化),称通过朋友申宗安介绍认识一个叫刘某某的男子,与刘某某关系不熟且之间没有业务往来,与申宗安有业务往来并向其提供本站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公司从来不委托单位以外的人以本公司名义经营卖油业务,并且称本司是河南大桥石化集团的一个分公司,公章由总公司财务上保管,本公司只保管本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刘某某也不是大桥石化集团的员工。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没有与其他单位签订油料供应协议。4、王xx证,自己是中国水电十五局温博III标段项目部机电物资部部长,负责III段所使用的各种物资的供应。2009年8月9日,南水北调工地温博段III标段项目部和刘某某在项目部办公室签了供油协议,当时刘某某是以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名义签定的协议,并提供了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协议书上刘某某盖的是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公章。签订协议后,刘某某向工地供油至2009年10月9日的时候,工地的工人发现刘某某用来向工地供油的油车存在较大的计量误差,就把情况报到了博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让刘某某向工地供油了,到2009年10月16日正式终止了与刘某某的供油协议并结算了油款(处罚了刘某某十三万余元,并把剩余的九万八千元油款付给了刘某某)。5、张xx证,2009年10月21日自己同弟弟张x、徐xx到博爱县银基宾馆X房间交给刘某某(自称是南水北调工程的老总)x元的油料保证金,刘某某收过钱后打了一个收条,第二天又让把收条改成徐xx的名字,并说10月24日就让供油,后刘某某就不见面了,钱没也退给张x。6、收条复印件二份证,第一份收条显示刘某某在2009年10月21日收到张x油料风险金五万元并加盖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公章;第二份显示刘某某在2009年10月22日收到徐xx油料风险金五万元并加盖了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公章。7、程xx证,2009年8月份的一天,在博爱县X镇X村附近的转盘洗车,有一个中年男子也在洗车,闲聊间那人称其负责南水北调工地汽车用油和工地绿化等后勤工作。后互留了电话,又过了一段时间,将这个人介绍给沁阳张x认识,后来发生什么事就不知道了。8、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证明郑州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系河南大桥石化有限公司的分公司。9、油料供应协议证,刘某某在2009年8月9日以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名义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温博段III段标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油料供应协议。10、协议书证,在2009年8月18日刘某某雇用李xx加油车一辆,租金每月3600元。11、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公局治安大队出示的印章销毁证明证,在2009年9月18日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公章已销毁。12、刘某某名片证,名片上方印“郑州市大桥石化分公司燃油配送中心”,地址是郑州市大桥石化燃油配送中心。13、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温博段III段标项目经理部柴油供应结算单证,在2009年10月16日与刘某某结算了油料款共计x.9元。1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收入票据证,博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11月24日已向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罚情况。15、博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在抓获刘某某时从其身上搜出“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及其他物品。16、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刘某某被抓获时间及从其身上搜出“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公章一枚。17、(略)证明证,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6日刘某某在(略)羁押。18、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5)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19、湖北省沙洋马良监狱出示的释放证明书证,刘某某于2009年4月16日释放。20、户籍证明证,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21、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2009年8月初,自己假借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名义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温博段III段标工地谈好送油项目后,在郑州市街头刻章的小广告,花了100块钱让刻章的伪造的。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是在老乡处拿的,想利用这此东西与别人签合同赚钱。在2009年8月份一天通过一个姓程的认识了张x与徐xx,张x与徐xx合伙做柴油生意,后张x一直与刘某某商量给自己供油的事,当时商量是张x送的柴油价格不固定,按照中石化每天公布的柴油价格,每吨低于100块钱浮动,然后每吨再给其50元的提成。后张x在2009年10月21日给其交了x元油料风险金,因徐xx懂油料质量所以将收条又改为收到徐xx的油料风险金。郑州环宇加油有限公司的公章是张x让盖上的。当时张x给其交x元风险金之前,南水北调中线温博段III段标工地工地己经不让我供油了。收到钱后因没有什么供油的生意可让张x做,就躲着张x不见他。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成立。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未积极主动退赃,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处罚。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10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二、非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杨维臣
审判员张瑞明
审判员魏贺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郜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