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
被告代××。
原告钱×与被告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被告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诉称,双方每次吵架被告儿子即动手打原告,被告则一走了之,2006年1月2日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至今未回,原告系一个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却对原告从不关心,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代××辩称,双方关系尚可,原告曾有三、四个外遇,被告儿子打原告的原因是原告有外遇,原告也曾被外遇的丈夫打伤过,被告均陪原告去医院治疗,2006年1月被告离家不久又回家,后因原告作,又离家外住,至今已经一年没有回家了。夫妻感情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被告子女为此与原告发生矛盾,曾报警。一年前被告离家外住,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因被告猜疑原告,为此引起其子女与原告的矛盾,致夫妻关系有隙,希望双方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钱×要求与被告代××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