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被告薛某某
本院于200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3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16日婚生一女马某霖。后经本院(2007)乾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女马某霖由被告薛某某抚养。现原告请求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婚生女马某霖变更由原告马某某抚养,被告薛某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彬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