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执字第332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单位。

法定代理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69年12月19日,汉族,

农民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的(2003)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乙自2003年起至子女18周岁时止,每年12月30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甲抚育费800元。受理案件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付2008年抚育费800元。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某乙按期履行义务,于2009年5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甲2008年扶育费8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3)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2008年抚育费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徐志军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