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单位。
法定代理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69年12月19日,汉族,
农民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的(2003)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乙自2003年起至子女18周岁时止,每年12月30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甲抚育费800元。受理案件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付2008年抚育费800元。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某乙按期履行义务,于2009年5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甲2008年扶育费8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3)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2008年抚育费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徐志军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