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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楼付与王某乙、申林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楼付,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林凤,女。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军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申金生。

委托代理人申拾林。

上诉人申楼付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丁伯顺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雁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安民二终字第402-X号

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对上诉人申楼付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申林凤、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0)安民二终字第X号”应改为“(2010)安民二终字第X号”。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丁伯顺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梁雁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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