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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785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荣,三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甲

委托代理人姜某乙

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焕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要求婚生次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原告的意见。但要求享有探视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次女姜某涵5岁(X年X月X日生)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

二、被告可以定期探视女儿姜某涵。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焕海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邢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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