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42岁。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某,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自2008年以来,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在郑州市惠济区X镇X组开设无名诊所,被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二次行政处罚后,仍从事诊疗所活动至案发。针对指控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堪验检查笔录,立案报告,案件移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在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惠济区X镇X组开设无名诊所,被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分别于2009年6月10日、2010年3月30日二次罚款4000元、8000元(罚款未缴纳)后,仍然从事诊疗活动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马某某证言,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立案报告,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程某某未取得医生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处罚。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3、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缴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gQ,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昭志
人民陪审员侯文良
人民陪审员何芊蓓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