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其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三年,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赵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罗某与被告赵某某无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子女均已成年,无抚养义务。双方两清,今后互不干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娜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新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