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罗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其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三年,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赵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罗某与被告赵某某无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子女均已成年,无抚养义务。双方两清,今后互不干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娜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新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