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互联网上相识十天后即登记结婚,因二人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又常因家务琐事吵架,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非婚生女儿袁某由原告抚养、非婚生男孩袁某丛由被告抚养。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初相识后,于当年7月21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原告袁某某与其女儿袁某、被告王某某与其儿子袁某丛四人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未再生育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并自2009年底分居至今。原告袁某某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后又常因琐事生气,并长期分居,且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并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袁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后各自的子女应由各自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告袁某某的女儿袁某由原告袁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的儿子袁某丛由被告王某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王某学
审判员陈朝阳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