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安),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松原市宁江区X村党支部书记,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受贿罪一案,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迪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土地补偿费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伟
代理审判员孙丽
代理审判员孙世雁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孙铭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