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
被告雷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雷某丁,男。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雷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周某甲和被上诉人雷某丙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上诉人周某甲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雷某丙生活帮助费10,000元;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承担;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禹楚丹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