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诉高满囤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八年九月八日作出(2008)新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据相关规定委托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本案经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于二○○九年五月八日收到被执行人高满囤交来的2000元执行款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8)新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福军
执行员王智好
执行员于中明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