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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张某、李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437号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

被告李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李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

广武负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富强

审判员赵磊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尤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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