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
被告李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李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
广武负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富强
审判员赵磊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尤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