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海燕、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杨萜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X乡X村良庙的路上时,见被害人刘某一人从此路过,上前将刘某摔倒在地欲行抢劫,后因发现附近有人走动,王某某害怕被发现而逃跑,后被村民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朱某某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王某某无前科,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2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李峰
审判员王某宇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