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淮滨县谷堆工商所(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林,河南正声(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金为(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金为(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淮滨县X乡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朱某某,该村党支部书记。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淮滨县X乡X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12日,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信中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晶
审判员王某安
审判员沈继红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永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