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有限公司(原镇江江南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琴,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爱中,该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能电力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世纪环保公司根据《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220吨锅炉脱硫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所建脱硫装置全套设施(不包括亚能电力公司自建设施部分)的所有权归新世纪环保公司所有;
二、新世纪环保公司一次性支付亚能电力公司人民币x元(律师费x元,诉讼费x元),(该款已履行完毕);
三、该脱硫设施的处置方式由新世纪环保公司确定,亚能电力公司不予阻拦;
四、双方就所有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至此终结。
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亚能电力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新世纪环保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