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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就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澧民初字第66号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剑平,湖南省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先平,湖南省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徐某就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9日诉至本院,诉称:原、被告结婚后,二人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2008年1月始,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0月21日,双方自愿在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黄某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二人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自2008年1月始,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8年12月9日,原告徐某诉至本院,诉争发生。

另查明:原、被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徐某与黄某离婚。

二、婚生子黄某子由黄某抚养成年,自2008年始,于每年12月30日前,徐某给付黄某小孩抚养1800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徐某享有探望黄某子的权利,黄某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徐某交纳。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炎初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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