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刘红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刘红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