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略)X。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田,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乙、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毛芳圆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