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界市振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森林公园锣鼓塔。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桂林,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
被告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孟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振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市振跃实业有限公司以被锁通道已打开为由,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振跃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振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振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