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家界市振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森林公园锣鼓塔。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桂林,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

被告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孟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振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市振跃实业有限公司以被锁通道已打开为由,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振跃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振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振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延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