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上海市XX幢。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XX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
二、原告XX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以下家具(大客厅三人沙发1件、大客厅双人沙发2件、大客厅单人沙发1件、会客厅三人沙发1件、会客厅单人沙发1件、会客厅边几2件、会客厅电视柜1件、走道装饰柜1件、主卧单人沙发1件、起居室单人沙发2件、起居室茶几1件、视听室三人沙发1件、棋牌室边几3件)从被告XX住所自行取回,被告XX予以配合;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XX负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俊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姚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