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樊某东)。
委托代理人赵万军、刘某,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心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权,郑州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苏叶。
原审原告樊某。
原审原告樊某玲。
委托代理人(上述三原审原告)赵万军、刘某,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心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苏叶、樊某、樊某玲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7)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万军、刘某,被上诉人郑州心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王军权,原审原告苏叶、樊某委托代理人赵万军、刘某,原审原告樊某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万军、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7)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九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