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镇X村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汉族。
被告浙江佑安高科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佑安高科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郑州净瓶高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