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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龙,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武陟县X镇X村冯X家中借宿期间,趁冯X熟睡之机,将冯X正在充电的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40元。案发后,追回赃物发还了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杨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冯X的陈述、证人冯X、晋XX的证言、被盗手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和失主领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0年6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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