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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郑某某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

负责人周某某,经理。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郑某某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金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持有的豫x金王某货车一辆,由被告郑某某开车到我处修理,修理费用x元,已付x元,仍欠x元,且二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付,要求依法追回欠款x元。

被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郑某某辩称,欠原告x元是事实,但我们要求修车时更换原厂零件,但原告没有按照要求更换,且更换下的零件都在原告处,要求原告返还更换下的废旧零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某所有的豫x挂靠在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金王某货车因交通事故,到原告开办的星达重汽配件服务站修理。修理费x元,被告已付x元,仍欠修理费x元。2009年10月23日,郑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豫x欠西平县星达重汽配件服务站维修配件款x元(陆万肆仟玖佰元整,已付x元(肆万柒仟元)下欠x元(壹万柒仟玖佰元整),同时注明下欠款于2009年11月23日清完。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周某某签字盖章予以认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处修理更换汽车配件,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约定给付下欠修车费x元,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鉴于被告郑某某的货车挂靠在被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且该公司在该车的运行中获得有利益,故二被告对此债务应互负连带责任。被告辩称修理汽车时要求原告更换原厂配件及要求原告返还更换下的废旧配件,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元,工本费100元,共计347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金焕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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